王晉
  檢察機關是國家司法機關之一,推進司法公開,是司法機關依法履行職責的必然要求,是促進司法公正和民主的重要途徑。黨中央對司法公開工作一直高度重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下稱《決定》),明確提出要構建開放、動態、透明、便民的陽光司法機制,推進檢務公開。檢務公開範圍廣泛,包括多方面內容,其中最為關鍵和核心的是案件信息公開。只有按照《決定》的要求,構建陽光檢察機制,“依法及時公開執法司法依據、程序、流程、結果和生效法律文書”,把案件的辦理進展情況和結果及時告知有關人員,把重要案件信息主動地向社會發佈,把法律文書全面地向社會展示,才能有效擴大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範圍,拓寬人民群眾參與和監督檢察工作的渠道,讓司法工作在人民群眾的視野中和關註下進行,杜絕暗箱操作。
  深刻認識構建陽光檢察機制的根本屬性,深入推進案件信息公開工作
  陽光檢察是陽光司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開放、動態、透明、便民同樣是陽光檢察的根本屬性。檢察機關深入推進案件信息公開工作,就要按照《決定》的要求,認真領會和深刻把握陽光檢察這四大屬性。
  一是“開放”。司法活動作為社會公共事務,需要社會公眾的知曉、參與和監督,過程和結果都應通過可流動性、可傳遞性的信息進行開放式表達。案件信息公開要以公開為原則,以限製為例外,該公開的一律公開,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的行使。一方面,對公眾關註的社會熱點案件主動予以回應,發佈權威信息,講清事實真相、法律政策以及處理結果等。另一方面,通過信息技術手段,暢通互動交流功能,保證人民群眾意見建議得到及時辦理和反饋。
  二是“動態”。案件信息公開要求能夠實時體現檢察機關辦案的全過程,及時反映檢察活動的整個狀態,這就要求嚴格依照規定的辦案節點予以公開,讓人民群眾能夠知曉,做到不滯後、及時同步。
  三是“透明”。“正義不僅應當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加以實現”。司法透明是增進人民群眾瞭解司法行為的直接途徑,可以對司法權力的濫用進行有效制約,也是排除行政權力不當干預的重要手段。構建陽光檢察機制,就是要真正把檢察工作置於人民群眾監督之下,以司法公開促進司法公正,以司法透明確保司法廉潔。案件信息公開工作將整個辦案過程透明化,曬在陽光下,有利於促進檢察機關和檢察人員不斷提高規範司法水平,推進嚴格執法、公正司法。
  四是“便民”。構建陽光檢察機制,推進案件信息公開,本質上就是為了方便人民群眾。要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的理念,實現從“傳者中心”為主導到以“受眾中心”為主導的轉變,以便民為目標,搭建信息公開的立體平臺,充分發揮多種公開形式的優勢,形成組合拳,方便公眾及時查閱案件信息。要以便民效果為檢驗標準,不斷完善公開機制,充分發揮現代信息技術優勢,有效擴大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知情範圍,拓寬人民群眾參與和監督檢察工作的渠道,保障案件相關人員獲取信息更加方便快捷。
  準確把握案件信息公開的操作規範,不斷提升案件信息公開效果
  案件信息公開是檢務公開的核心,也是深化檢務公開的龍頭,政策性、法律性很強,是一項社會關註度高、涉及面廣的工作,需要嚴格規範操作,變被動公開為主動公開,變形式公開為實質性公開,變選擇性公開為全面公開,變個性化公開為集中統一公開,防止該公開的信息不公開,不該公開的信息隨意公開。
  一要規範統一。案件信息並不是隨意、無限制地公開,而是要做到規範公開,形成相對固定、統一的公開格式,打造科學、合理、規範的公開模式。為規範案件信息公開工作,配合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系統上線運行,最高人民檢察院根據中央司法體制改革有關文件的要求,在全面總結試點經驗、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下發了《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規定(試行)》(下稱《規定》),於2014年10月1日起執行。各地檢察機關正在嚴格按照《規定》明確的內容、方法、方式,開展案件信息公開工作。
  二要講求實效。案件信息公開工作開展得好不好,關鍵是看人民群眾滿意不滿意。最基本的一條就是要保證人民群眾能及時、全面、準確地獲得需要的信息。《規定》明確了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詢的主體和內容範圍,即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依照規定向辦理該案件的檢察院查詢案由、受理時間、辦案期限、辦案部門、辦案進程、處理結果、強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這就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嚴格根據規定,將正在辦理案件的程序性信息及時從統一業務應用系統中導入到案件信息公開系統中去。同時,《規定》要求法律文書和重要案件信息也要及時發佈與更新。
  三要安全保密。作為世界各國政府信息公開的普遍做法,信息公開並不等同於全部公開。鑒於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和保護國家秘密、個人隱私的要求,檢察機關案件信息公開既要充分保障人民群眾在檢察環節的知情權,也要註意維護公民隱私、保障個人信息安全、保守國家秘密。對於該遵守的安全規則一定要遵守,該保密的一定要保密,在公開的過程中兼顧保守國家秘密、保護當事人隱私,以及保障訴訟工作順利進行。
  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促進案件信息公開順利開展
  隨著民主法治建設的不斷推進,特別是制度的修改完善,現代法治意義上的辦案不再僅僅限於抓人、審訊和出庭公訴,相應的權利告知、信息發佈、文書公開也都成為辦案工作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在推進案件信息公開過程中,有些同志可能還有一些顧慮,有的擔心會影響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有的認為檢察機關所作的決定不一定都能被社會接受,如果全面公開,可能引發負面輿情和社會風險;還有的認為法律文書說理性和質量有待提高,一旦公開,可能自曝家醜,會影響檢察機關形象,等等。積極穩妥推進案件信息公開工作,讓檢察權在陽光下運行,是消除各方面的猜測和懷疑,排除各種辦案干擾阻力的有效武器,既有利於促進司法規範化,又有助於提升檢察機關公信力。同時,通過全面的案件信息公開,將檢察權行使的過程和方式公開化,有助於形成有效的倒逼機制,不斷提高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司法水平。
  在抓好傳統意義上執法辦案的同時,積極主動地做好案件信息公開工作,將應當公開、能夠公開的案件信息,嚴格按照《規定》的要求及時公開,這是職責所系、任務所在,也是新時期辦案工作的基本要求。2014年10月,全國統一的案件信息公開系統“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正式在互聯網上開通運行,通過四大平臺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詢、重要案件信息發佈、法律文書公開、辯護與代理預約服務,依托現代信息手段,進一步完善公開機制、創新公開方式,暢通公開渠道,推進檢務公開。下一步,檢察機關案件信息公開工作將以“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作為主要載體,不斷拓展便民服務功能,實現由“信息平臺”到“服務平臺”的角色轉變。將門戶網站、案件信息公開網、檢察微信、檢察微博等功能有效整合,提供“一站式”服務,方便當事人和社會公眾隨時隨地、方便快捷地獲知案件信息。
  隨著依法治國重大戰略的全面推進,人民群眾民主意識、法律意識、權利意識將不斷增強;隨著新媒體的迅速發展,信息傳播格局、社會輿論生態、公眾參與方式將發生重大變化,這些都將對構建陽光檢察機制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案件信息公開作為陽光檢察的重要內容,必須深刻把握其屬性,更加主動地開門納諫,暢通群眾對檢察工作的訴求渠道,為不斷提高檢察機關辦案質量、規範執法行為、完善工作機制發揮更大作用。同時,也應不斷向社會傳遞公平正義的正能量,讓法治成為人民群眾的一種生活方式,人人成為法治中國夢的參與者、實踐者。
  (作者為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案件管理辦公室主任)  (原標題:把握陽光檢察屬性 推進案件信息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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